銷售持有逾2年之房地,併同銷售之共有設施及基地應有部分,免徵奢侈稅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銷售持有逾2年之房地,併同銷售之共有設施及基地應有部分,免徵奢侈稅
新聞摘要
  • 銷售持有逾2年之房地,併同銷售之共有設施及基地應有部分,免徵奢侈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2015年10月12日發布有關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簡稱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2款規定「確屬非短期投機」免徵奢侈稅類型,其中第5目為所有權人銷售持有逾2年之房地,併同銷售其共有設施及基地應有部分。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2005年向乙建商購買房地時,有部分土地乙建商未依持分比例移轉予所有權人,經協調後,乙建商於2014年將甲君應有部分無償移轉登記予甲君名下,甲君於2015年將2005年買入及2014年無償移轉登記之房地出售時,依前揭規定,免徵奢侈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財政部本次發布屬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2款規定「確屬非短期投機」免徵奢侈稅之案件類型,可追溯自2015年1月9日起尚未核課或未核課確定案件皆可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