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銷售持有逾2年之房地,併同銷售之共有設施及基地應有部分,免徵奢侈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2005年向乙建商購買房地時,有部分土地乙建商未依持分比例移轉予所有權人,經協調後,乙建商於2014年將甲君應有部分無償移轉登記予甲君名下,甲君於2015年將2005年買入及2014年無償移轉登記之房地出售時,依前揭規定,免徵奢侈稅。
該局進一步指出,財政部本次發布屬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2款規定「確屬非短期投機」免徵奢侈稅之案件類型,可追溯自2015年1月9日起尚未核課或未核課確定案件皆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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