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遷入後仍須申請核准,始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戶籍遷入後仍須申請核准,始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新聞摘要
  • 戶籍遷入後仍須申請核准,始能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台北市稅捐處表示,依土地稅法規定,所稱自用住宅用地係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符合上述要件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必須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以前)提出申請並經核准,才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適用。
 
該處表示,設立戶籍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法定要件之一,戶籍如有遷出應向稅捐處申報改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戶籍再遷入時,也需要向稅捐處重新申請並經核准,才能再適用優惠稅率。
 
舉例說明,甲君2013年6月因故將戶籍遷至他地,至2014年8月再將戶籍遷回,在戶籍遷出期間,甲君雖實際仍居住原地,但因無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任何一人於該地上房屋設立戶籍,亦不符自用住宅規定。嗣後雖將戶籍遷回,但未於當年度9月22日以前重新提出申請並經核准,依規定其當年度之地價稅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稅負相差達4倍以上,納稅人一定要注意,以免荷包大失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