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12月31日前,銷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不動產,仍應課徵奢侈稅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自2015年12月31日前,銷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不動產,仍應課徵奢侈稅
新聞摘要
  • 自2015年12月31日前,銷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不動產,仍應課徵奢侈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國稅局表示,民眾於2015年12月31日前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座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及非都市土地之工業區土地,如無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簡稱奢侈稅)條例第5條排除規定之適用,仍應依規定將銷售額申報繳納奢侈稅。
 
國稅局指出,2011年6月奢侈稅實施迄今,短期出售不動產情形明顯減少,顯示課徵奢侈稅確實達到抑制短期投機交易及穩定房市效果。為進一步落實居住正義、健全房市發展,故實施房地交易所得合一按實價課徵所得稅制度,並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同時將不動產課徵奢侈稅於同日停徵。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至於在2015年12月31日前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土地,除符合奢侈稅條例第5條各款排除規定者外,仍應依法申報繳納奢侈稅。稅額依據銷售價格計算,持有期間1年以內之稅率15%;持有期間超過1年未滿2年者,稅率為10%,持有期間的計算,是從取得不動產完成登記之日起計算至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並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申報奢侈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