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注意!房屋出租取得租金應誠實申報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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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東注意!房屋出租取得租金應誠實申報以免受罰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若將房屋出租收取租金,係屬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之租賃所得,雖無租賃所得憑單可供勾稽,仍應依法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以免經查獲受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稱租賃所得,係指實際租賃收入減去相關合理之必要費用及損耗後之餘額,其中合理之必要費用及損耗,如房屋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為出租房屋投保之保險費、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而出租之借款利息等,可逐項舉證列報;如不逐項舉證申報,亦可按財政部核定之必要費用及損耗標準減除。
 
該局最近接獲民眾檢舉房東,收取租金卻未申報所得涉嫌逃漏稅,查得甲君於2015年度將位於台南市房屋出租供他人使用,租賃期間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每月收取租金45,000元,甲君2015年度取得租金收入計540,000元,因無保存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等相關憑證,按財政部頒定之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43%計算租賃所得為307,800元〔540,000元×(1-43%)〕,併計2015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並按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出租個人房屋收取租金,有短漏報租賃所得情事者,只要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