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樓維護管理顧問公司承攬公寓大廈保全管理業務,應依承攬價格開立發票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市場快訊
大樓維護管理顧問公司承攬公寓大廈保全管理業務,應依承攬價格開立發票
新聞摘要
  • 大樓維護管理顧問公司承攬公寓大廈保全管理業務,應依承攬價格開立發票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南區國稅局表示,許多大樓管理委員會透過公寓大樓維護管理顧問公司聘僱管理員負責保全業務,倘管理顧問公司與管理員之間具有僱傭關係,該管理顧問公司向管理委員會收取費用,支付與大樓管理員的薪水,應屬管理顧問公司收入的一部分,依法應開立發票。
 
該局指出,部分大樓維護管理顧問公司以為與管理委員會簽訂之合約載有「代收代付」大樓管理人員薪資,就可以將該等薪資部分收入排除,僅就行政服務費之收入開立發票。然依相關法令規定,管理顧問公司支付與大樓管理人員的薪資,是否屬「代收代付」性質,應就管理顧問公司與管理委員會所簽合約內容之權利義務關係及管理顧問公司與大樓管理人員間有無僱傭關係核實認定。
 
該局最近查獲轄內某保全公司承攬公寓大廈保全業務收取費用,未開立發票,該公司雖主張收取保全人員薪資部分為代收代付,依規定不需開立發票,惟經追查保全人員薪資扣繳情形、大樓管理委員會帳簿憑證及保全服務契約書等相關資料,發現該公司與保全人員具有實質僱傭關係,該公司提供保全服務(包括保全人員服務)所取得之代價,應屬銷售勞務而非一部分屬代收代付性質,因此查得該公司漏開銷售額1,680餘萬元,除須補徵營業稅外,並就漏報銷售額部分,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呼籲,如有上述短漏報情事者,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額,切勿心存僥倖,以免被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