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繼承人子女全部拋棄繼承而由孫子女繼承時,扣除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金額為準
該局舉例說明,如被繼承人甲之子女2人全部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由孫子女A、B、C等3人繼承,其中A、B年滿20歲,C年滿18歲,依上開規定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100萬元〔2人×50萬元〕,而非250萬元〔3人×50萬元+未滿20歲加扣2年×50萬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遺產稅申報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電洽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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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抵繳遺產稅非全體同意,得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2/3之同意提出申請,不受民法第828條第3項限制
民法第1202條:遺囑人以一定之財產為遺贈,而其財產在繼承開始時,有一部分不屬於遺產者,其一部分遺贈為無效;全部不屬於遺產者,其全部遺贈為無效。
歷年各年齡級距之女性納稅人占比雖均較男性低,惟隨女性工作年資、所得提高及財富累積等因素影響,30歲以上年齡層之女性占比逐漸提高,2023年65歲以上女性占比更接近5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