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報遺產稅主張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應於期限內交付或移轉財產予生存配偶
該所舉例說明:繼承人甲君申報被繼承人乙君遺產稅時,主張扣除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經國稅局核准扣除320萬元並於2017年3月25日核發繳清證明書,但甲君截至2018年3月24日,僅給付乙君配偶價值250萬元之財產,亦未向國稅局敘明原因申請延期,國稅局乃於該1年期間屆滿之後,就未給付差額70萬元,依規定追繳遺產稅並自原核定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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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抵繳遺產稅非全體同意,得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2/3之同意提出申請,不受民法第828條第3項限制
民法第1202條:遺囑人以一定之財產為遺贈,而其財產在繼承開始時,有一部分不屬於遺產者,其一部分遺贈為無效;全部不屬於遺產者,其全部遺贈為無效。
歷年各年齡級距之女性納稅人占比雖均較男性低,惟隨女性工作年資、所得提高及財富累積等因素影響,30歲以上年齡層之女性占比逐漸提高,2023年65歲以上女性占比更接近5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