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購退稅後5年內將重購土地贈與配偶者應追繳原退稅款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重購退稅後5年內將重購土地贈與配偶者應追繳原退稅款
新聞摘要
  • 重購退稅後5年內將重購土地贈與配偶者應追繳原退稅款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稅捐機關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因重購自用住宅用地,經核准依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後,其重購之土地自完成移轉登記日起,5年內贈與移轉登記予其配偶,依土地稅法第37條規定,仍應追繳原退還稅款。
 
稅捐機關說明,土地稅法第37條有關追繳原退稅款規定之立法意旨,係為避免當事人於退稅後即將另購之土地再行移轉或轉作其他用途,以逃漏土地增值稅,並從事土地投機,是以夫售地而妻購地或妻售地而夫購地,此種原不適用退還土地增值稅之情形,即可利用此一方式申請退還稅款後再行登記到夫或妻之名下,仍有取巧逃漏土地增值稅之虞,且依現行民法規定,其產權已由受贈配偶取得,係屬實質移轉,仍應追繳原退還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