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欠的管理費 就該誰繳

【MyGoNews 林承志/台北報導】為維護社區品質,多數大樓都約定需繳交管理費,然而,當你買下中古屋,前任屋主的管理費,究竟該由誰負責清償呢?承理法律事務所律師張克西舉實例說明,這天外飛來的管理費是誰的責任,管委會是不是可以強制新任屋主繳清。

大明經由法院拍賣買到1間法拍屋,當他取得產權後,正準備要搬進去住,這棟大樓的社區管理委員會卻要求大明必須繳清前手屋主所積欠的管理費。否則,就不讓他搬入,或不准大明複製社區大門鑰匙。

為此,大明與社區管委會鬧上法院,他認為前屋主欠的錢,沒有道理要他付清。況且,管委會表示,欠繳管理費就不能擁有社區大門鑰匙,或不得搬進去住,明顯阻礙了他行使房屋所有權人的權利。

上述案例或許也曾發生在你的周遭,承理法律事務所律師張克西表示,在民法上有所謂的「債之相對性」原則,那就是指甲、乙之間的約定,除法律另有例外規定之外,原則上該約定的效力,只有在甲、乙間才生拘束,對於第三人是不生任何效力的。
 


因此,基於「債之相對性」原則,社區的住戶彼此間約定繳交管理費的事情,只有在約定的當事人間彼此才生效力。因此,大明無須替前任屋主繳交管理費。

不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區分所有權的繼受人,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所以,大明有必須依照社區規約繼續繳交管理費的義務。至於,前手屋主欠的管理費,張克西表示,基於債之相對性原則,社區管理委員會應該要找前屋主要,而不會因為大明取得房屋產權後,就變成為積欠管理費的債務人。所以,社區要求大明繳清前手積欠的管理費,在法律上是沒有依據的。

至於,社區以大明未付清管理費,就拒絕讓他搬入或不讓他複製社區大門鑰匙等情形,恐有妨害大明行使權利,而成立妨害自由罪名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