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摘要
  • 民眾向法院標購房屋,依契稅條例第11及16條規定,拍定人(即承買人)應於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並檢附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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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購法拍屋,仍應申報繳納契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民眾向法院標購房屋,是買賣行為,依契稅條例第11及16條規定,拍定人(即承買人)應於法院發給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填具契稅申報書,並檢附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影本及相關證明文件,向房屋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繳納契稅。
 
財稅局提醒您,納稅義務人為維護自身權益應如期申報,不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逾3日,加徵應納稅額1%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台幣1萬5,000元)。匿報、短報者,除應補繳稅額者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