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摘要
  • 民眾辦理土地、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訂定不動產移轉契約貼足印花稅票,持向稅務機關辦理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申報,如果事後解除或撤銷契約,將無法退還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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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移轉契約因故解除或撤銷,無法退還印花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民眾辦理土地、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訂定不動產移轉契約貼足印花稅票,持向稅務機關辦理土地增值稅或契稅申報,如果事後解除或撤銷契約,將無法退還印花稅。
 
稅務局說明,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書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約(俗稱公契),應依契約金額1‰繳納印花稅。若申請物權登記前因故解除契約或不能移轉,除適用法令或計算錯誤外,已繳納的印花稅款依規定不得退還,採網路申報經查欠後撤銷之案件亦同。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買賣或贈與不動產,雙方約定之條件及相關事項需事先考慮清楚,以免訂立公契後反悔需解除契約,不僅移轉房地不成,繳納之印花稅也無法退還。又書立之契約不方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可以申請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或是自行上網申報和列印繳款書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