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基地實施雨水滯留設施標準研議放寬

建築基地實施雨水滯留設施標準研議放寬

【MyGoNews編輯部/綜合報導】因溫室效應導致全球氣候異常,洪災範圍與程度較過去更為激烈,建築基地實施雨水滯留設施,可以降低地區開發後增加之逕流量,並防止水患發生機率。目前需設置雨水滯留設施之地區,除林口特定區外,尚有三重、板橋、中和、新莊、永和、新店、蘆洲、土城(頂埔地區)、汐止、樹林、淡水、泰山、五股、八里、瑞芳、八里(龍形地區)、澳底、淡水(竹圍地區)、樹林(三多里地區)及樹林(三佳地區)等20處都市計畫地區均需設置雨水貯留設施,其相關設置標準比照林口特定審查模式辦理。

依林口特定區審查標準,最小滯留量係以建築執照基地面積乘以係數0.05計算而得,新建行為原則上納入實施範圍。惟同一宗基地範圍內多筆建築執照之新建行為(例如舊有廠區增建廠房、材料室或校區內增建校舍、警衛室、風雨走廊等小面積之新建行為),如仍以全基地面積計算滯留量,不合常理且與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人民聲請許可案件之法規適用,恐有不符,將以實際建築面積除以建蔽率為建築開發面積,計算雨水滯留量。

已完成水土保持計畫書審查核定之山坡地建築開發案件,因已依規定檢討集水區面積,並規劃設計滯洪沉沙池等滯洪設施,已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若再重複審查雨水滯留,不符便民之原則。爰此,已核定水土保持計畫書者,得免再審查雨水滯留設施。

增建行為之任何量體倘均納入實施範圍,將造成小基地或小範圍增建行為無法留設雨水貯留滯洪設施之情形,對民眾影響較大,將以建築基地面積達1,500平方公尺以上且面積達150平方公尺以上者,才需依規定應設置雨水貯留滯洪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