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稅

個人買賣預售屋獲利應報申報綜所稅

【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財政部開始針對個人買賣預售屋獲利者進行查稅行動,個人如有處分其預售屋,應以該預售屋出售時的成交價額減除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的餘額為其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倘有短、漏報之情事,儘快於稽徵機關查獲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向稅捐機關自動補報繳所得稅,以免於稽徵機關查獲後受罰。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來,某些特定地區因政府公共設施、交通運輸網陸續完成,造成鄰近地區房價直線上升,不少精明投資客先前已在該地區佈樁,購入尚在興建中之建案,期望在房地漲價時大賺一筆。

該局表示,預售屋買賣與一般成屋不同點,在於預售屋在完工前,土地仍是建設公司所有,買方買的是未來的「權利」,當建案完工後,才有商品(房屋)過戶予買方,故建案完工前的預售屋買賣屬於權利移轉,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應課徵所得稅。該局表示,將針對此類型房地交易,運用不同管道(如:建設公司、政府機關、地方稅捐單位等)蒐集相關課稅資料、進行交叉比對,藉以加強選案查核,以遏止逃漏稅捐,並維護租稅公平。

財政部表示,購屋置產是市井小民畢生最大的希望,也是最大筆的支出之一。部分民眾將房屋買賣當作是一種投資工具,利用買賣房屋來賺取價差,也是造成都會區房屋價格不斷攀升的主因。這與一般所稱「非經常買進、賣出之營利活動」有所出入,而應否歸屬於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所規定課徵營業稅之銷售行為,產生許多爭議。依據財政部規定,稽徵機關將個人每年度銷售房屋(含法拍屋)達6戶以上者(排除自用住宅用地、受贈取得及繼承取得之房屋)納入查核範圍,並審酌其交易頻率及查明其交易目的如係「以營利為目的」,即應予以課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