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建分屋出售

個人參與合建分屋出售,不能知申報綜合所得稅。

【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稅捐機關人士表示,個人提供合建土地非屬持有1年以上的自用住宅用 地,其出售提供該土地合建所分得房屋,應辦理營業登記並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得以其已將出售房地列入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綜合所得稅,及因不知法規而得免除其行政處罰。

稅捐機關人士表示,經建築主管機關核發建造執照的合建分屋案件,除提供土地所有權人係屬個人,且係以持有1年以上的自用住宅用地與建設公司合建並出售分得的房屋者,可免辦營業登記,按其出售房屋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外,其餘提供土地合建者出售分得之房屋,均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

稅捐機關人士舉例,轄內A君提供土地與建設公司合建分屋,並於2006及2007年間出售合建分得的房屋,銷售額5261萬餘元,稅捐機關以其所提供土地非屬持有1年以上的自用住宅用地,其出售提供該土地合建所分得的房屋,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及課徵營業稅,核定補徵營業稅額263萬餘元,並處罰鍰263萬餘元。

A君不服,主張出售該房屋均已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縱使違反營業稅法第51條第1款情形,也是非出於故意或過失,應予免罰,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財政部年函釋以個人提供土地若非持有1年以上的自用住宅用地,顯然與「出售自用」的概念不一致,課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無疑義;其所銷售的房屋不是一、兩戶,金額5000多萬元,是一種重複性的交易,為期1、2年,A君因此有相當利益,這是營業的概念,A君應該警覺到這是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範疇,而且有知悉的可能性,這是應注意、能注意,A君捨營業稅的可能於不問,自屬未注意之過失,駁回A君的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