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取得與移轉成本在出售時,可列入減除項目

【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報稅期間更應注意本身權益!民眾如果去年賣出房屋,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稅時,可注意取得及移轉成本可計入減除的成本與費用。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屋時依房屋出售價格減除房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後如有餘額,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課稅;如有損失,應於當年度財產交易所得範圍內扣除,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資扣除,或扣除不足者,得以以後3年度財產交易所得扣除。

國稅局表示,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或損失,其可減除的成本及必要費用如下,取得成本部分:(一)取得房屋的價金。(二)購入房屋達到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的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三)購入該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四)取得房屋所有權後至出售前之使用期間所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如房屋漏水的修護費、水電瓦斯裝置費等。(五)取得房屋所有權後,在出售前所繳納的房屋稅、管理費、清潔費及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等,則是屬於使用期間的相對代價,不得列為成本或費用減除。移轉費用部分:為房屋所有權移轉支付之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務必保留交易憑證及相關費用單據,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一併檢附。

國稅局進一步表示,98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者,應按98年度房屋評定現值及財政部頒訂財產交易所得標準申報,該項所得標準如下:一.直轄市部分:臺北市29﹪,高雄市19﹪。二.準用直轄市之縣部分(臺北縣):市16﹪,鄉鎮8﹪。三.其他縣(市)部分:市(即原省縣市)13﹪,縣轄市10﹪,鄉鎮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