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主與建商合建分屋,應就分得之房屋申報契稅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地主與建商合建分屋,應就分得之房屋申報契稅
新聞摘要
  • 地主與建商合建分屋,應就分得之房屋申報契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部分地主詢問,建屋時由地主提供土地,建設公司出資興建房屋,雙方訂定合建分屋契約,地主分得之房屋是否應課徵契稅?
 
地方稅捐機關表示,地主與建商訂立契約合建房屋,因地主提供土地換得房屋,故取得之房屋仍應課徵交換契稅。房屋建造完成建商移轉予地主後,地主應於移轉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向各鄉鎮市公所申報契稅。
 
稅捐機關進一步說明,如房屋於建造前或建造中變更起造人名義,以地主為起造人並取得使用執照者,亦應於使用執照核發之日起60日內向建物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契稅。稅捐機關提醒民眾,逾期未申報者,經主管稽徵機關查得,或經人舉發查明屬實者,除應補繳稅額外,並加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上3倍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