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別按新、舊制計稅的房地交易所得與損失,不能互相扣抵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分別按新、舊制計稅的房地交易所得與損失,不能互相扣抵
新聞摘要
  • 分別按新、舊制計稅的房地交易所得與損失,不能互相扣抵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國稅局表示:出售時採舊制課稅的房產,如有損失且當年度無其他財產交易所得可供扣抵,可保留3年抵稅權,但扣抵範圍僅限於適用舊制的房產交易所得。同樣,按照新制課稅的房產若交易產生損失,扣抵權也是3年,也僅限於適用新制的房產交易所得。

國稅局說明,王君於2015年12月出售持有滿5年的甲房地,適用舊制;土地交易免稅,發生售屋損失50萬元;2016年1月房地合一新制施行後,出售持有1年的乙房地,獲利100萬元,適用新制;土地與房屋合併課稅,因為適用的課稅方式不同,故甲房屋出售損失50萬元不可作為出售乙房地交易所得100萬元的扣除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