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台灣地震,營利事業如遭受災害,如何列報災害損失?
新聞摘要
  • 南台灣地震,營利事業如遭受災害,如何列報災害損失?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南台灣在2月6日發生大地震,造成多處房屋倒塌損壞,營利事業若因此而遭受財物損失,應於災害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向該局所轄分局、稽徵所報備,經核備後,得於辦理201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列報災害損失。
 
該局進一步說明其相關規定為:
 
一、除符合下列情形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予書面審核外,仍應依規定實地勘查,核實認定。
 
(一)受損標的物投有保險部分或可提供會計師簽證報告者,不論金額多寡,均予書面審核。
 
(二)受損標的物未投有保險部分,報備損失金額在新台幣500萬元以下者。
 
二、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資料:
 
(一)災害現場及毀棄之照片(須加註日期)。
 
(二)保險或公證公司出具之損失清單(未投保者免附)。
 
(三)營利事業固定資產或商品、原物料災害報告表。其屬固定資產,並須檢附截至災害發生前1日之財產目錄及為回復原狀所支出之憑證影本。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報廢損失申請書可至該局網站下載,路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首頁/服務園地/申報書表/書表及範例/各稅常用書表下載/營利事業原物料、商品變質報廢或災害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