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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將房屋提供公司營業使用,應申報租賃所得
新聞摘要
  • 股東將房屋提供公司營業使用,應申報租賃所得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台南市蘇先生來電詢問,將自有房屋提供投資公司營業使用,是否要申報租賃所得?
 
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也就是說,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借與他人(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供作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雖然未收取租金,仍然要按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申報綜合所得稅。
 
蘇先生將自有房屋提供公司營業使用,如有收取租金,自應誠實申報租賃所得;如是無償借用,依法仍應設算租賃所得報繳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