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他人名義售屋仍可能遭課奢侈稅
新聞摘要
  • 故意以符合規定的他人名義,先贈與或其他 (信託) 方式移轉所有權,持有期間未滿2年出售仍應課奢侈稅。
【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該局發現有納稅義務人於2011年3月買賣取得1戶房屋及座落土地,立即透過仲介出售,因其弟名下無房屋,乃於2011年9月將該不動產先贈與登記予其弟,再於10月以其弟名義訂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並銷售該房地,以規避申報奢侈稅,經國稅局查獲後,遭補稅送罰。
 
該局表示,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明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納稅義務人如符合規定雖可排除課稅,但納稅義務人故意以符合該條件的用他人名義售屋仍可能遭課奢侈稅
用他人名義售屋仍可能遭課奢侈稅親屬或他人名義,先以贈與或其他 (信託) 方式移轉所有權,再該持有期間未滿2年內的不動產出售;由於訂約出售及收取價金皆是原所有權人所為,依實質課稅原則仍屬特銷稅課稅範圍,應於訂定銷售契約的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寫申報書辦理申報。

如未申報而遭查獲,除補徵稅款外,將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或匿報、短報者,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處以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