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摘要
  • 行政院完成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審查,預計2013年12月26日提報行政院通過後,送請立法院審議。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行政院於2013年12月20日完成「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草案審查。會議由政務委員薛琦召集相關部會,依行政院會通過之規劃方案,進行條例之審查。草案預計於2013年12月26日提報行政院院會通過後,即送請立法院審議。
 
經建會表示,10月中旬送請行政院審查之草案(計69條)規劃重點包括長期自由化策略與短期振興經濟之減稅等措施,本次修正(新增10條、修正11條與刪除5條)相關部會進一步擴大開放範圍,除納入以試點推動高等教育創新外,另就專業服務業於示範區突破組織型態,引進法人事務所,並開放外國法人事務所及外籍專業人士參與投資,以助我國與各國洽簽經貿協定,並吸引國內外企業來臺投資。修正重點包括:
 
一、市場開放:參考國際間自由貿易協定(如:美韓FTA)之作法,於示範區內開放具外國專業資格之三師(會計師、建築師、律師)來臺投資或設立事務所。經建會表示,目前國內僅針對會計師開放法人事務所組織,本次示範區條例則開放建築師、律師法人事務所組織,並進一步開放外籍三師來臺以合夥或法人型態設立或參與投資。惟比照國際慣例,三師執行我國專業服務業務仍須取得我國證照。
 
二、示範活動:選定具優勢利基及前瞻性的經濟活動做為示範重點,除原定「智慧物流」、「國際健康」、「農業加值」、「金融服務」等產業外,新增「教育創新」。草案原版規劃開放國際醫療機構得以公司組織設立,惟考量目前外界就相關開放仍有疑慮,故現階段將以社團法人方式推動,惟放寬企業法人得為醫療社團法人社員等規定;國際醫療機構並得聘僱外籍醫事人員。教育創新部分,則以試點實驗方式強化國際合作,開放我國大學與外國大學合作設立分校、學院等措施。
 
三、租稅優惠:將於符合引進「新人才」、「新投資」及「國際物流配銷」等原則下,提供示範事業合宜獎勵,重點包括:外國貨主(含陸、港)於示範區內從事貨物儲存或簡易加工,外銷100%及內銷10%,免營所稅;外籍專業人士免申報最低稅負制之海外來源所得,且前三年薪資以半數課稅;臺商海外股利或盈餘匯回示範區實質投資免營所稅。
 
四、租稅優惠之適用期限:吸引人才與物流租稅優惠與條例同步落日。另就臺商海外股利或盈餘匯回示範區實質投資免營所稅之優惠按申設為示範區者為新設或既存區位作不同規範。既存區位之租稅優惠適用期限為條例公布後3年;新設區位,因考量須時辦理相關土地開發程序,將適用期限延長為條例公布後5年。
 
示範區政策係以「自由化」、「國際化」與「前瞻性」為核心理念,透過制定示範區特別條例,突破現有法規限制,以試行自由化措施與產業創新,藉此吸引國內外投資,帶動經濟成長;同時,透過自主開放,宣示我國致力推動自由化與國際化的決心,創造我國加入區域經貿體系的條件與機會,以加速推動臺灣朝向「自由經濟島」目標邁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