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需稅額在30萬以上,及納稅人有繳現困難,才可申請以遺產標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稅額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必需稅額在30萬以上,及納稅人有繳現困難,才可申請以遺產標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稅額
新聞摘要
  • 必需稅額在30萬以上,及納稅人有繳現困難,才可申請以遺產標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稅額
【MyGoNews蕭又安/綜合報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最近審理遺產稅實物抵繳案件時,發現部分民眾誤以為只要遺產標的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便可以拿來抵稅。其實申請實物抵繳是有條件限制的,必需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及納稅義務人有繳現困難時,才可以申請以遺產標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稅額。而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可抵繳價值之計算,則尚需考量被繼承人取得日期及該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劃設日期,即被繼承人取得日期在劃設日期之前,則可全額抵繳,否則僅能比例抵繳。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經核定遺產總額為7,000萬元(假設本案免稅額及扣除額為2,000萬元),應納稅額為500萬元,且遺有公共設施保留地1筆(核定價值為100萬元,甲君於1976年12月20日取得)。因其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且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無法1次繳納現金,則納稅義務人可於繳納期限內申請以該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稅額;又假設該筆公共設施保留地劃設日期為1971年7月31日,因取得日期在劃設日期之後,故本案公共設施保留地僅得比例抵繳,其可抵繳稅額之限額為71,428元,即應納稅額500萬元× (申請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100萬元÷全部遺產總額7,0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