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借名登記土地於他人名下再行出售,其性質屬債權買賣,應計入所得額申報
新聞摘要
  • 營利事業借名登記土地於他人名下再行出售,其性質屬債權買賣,應計入所得額申報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買進土地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再行出售,其性質應屬債權買賣,核有買賣債權所得,如未申報應依法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2012年7月4日台財稅字第10104563040號令意旨,營利事業買進土地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再行出售之行為,其性質屬債權買賣,惟納稅義務人常誤以係土地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免納所得稅,致漏報所得額而遭補稅處罰。
 
該局指出,甲公司2008年度借用股東名義標購土地,並與其以合建分售方式建案銷售,嗣甲公司出售該未取得所有權之土地並取得代價,獲有土地收入4仟4佰餘萬元,出售所得2仟3佰餘萬元,核屬「債權」買賣行為,於辦理20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漏未申報該債權買賣所得,除核定補徵所得稅額4佰餘萬元外,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4佰餘萬元。
 
該局呼籲,公司買進土地借名登記土地於他人名下再行出售者,屬買賣債權所得,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時,仍應計入所得額申報,以免遭補稅及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