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機廠用地取得及辦理聯合開發案皆依法辦理,美河市重新辦理鑑價後爭取差額以維護市府應有權益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區域情報
新店機廠用地取得及辦理聯合開發案皆依法辦理,美河市重新辦理鑑價後爭取差額以維護市府應有權益
新聞摘要
  • 新店機廠用地取得及辦理聯合開發案皆依法辦理,美河市重新辦理鑑價後爭取差額以維護市府應有權益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有關2014年7月9日媒體報導「美河市徵地爭議,監察院聲請釋憲」,台北捷運局表示,當時並非採強制徵收民地,辦理捷運建設及變更成聯合開發,一切依法處理。
 
捷運局表示,關於市府辦理台北都會區捷運系統用地取得作業,係於辦理都市計畫變更為捷運系統用地兼供聯合開發使用,於「土地徵收條例」施行前,依據土地法第208條、都市計畫法第48條及大眾捷運法第6、7條規定辦理。
 
「土地徵收條例」施行後,上開土地法第208條改為依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規定辦理,於取得用地時與土地所有權人進行議約,可自由選擇參與聯合開發或領取徵收補償費,所以,並非當時採強制徵收民地,辦理捷運建設及變更成聯合開發。至於監察院馬以工、李復甸及黃鉅鋃監察委員擬聲請釋憲,捷運局表示尊重並配合後續作業。
 
新店機廠聯合開發案,當初地主共有331位,1991年及1992年期間,曾經幾次徵詢地主是否願意參與聯合開發或選擇按公告現值加4成領取徵收補償費,同時採雙軌併行作業。1992年共有21位地主同意簽訂土地聯合開發契約書,其餘地主則選擇領取徵收補償費,以當時幣值共計支付徵收補償費約24億1仟1佰萬餘元。1999年7月9日林前局長陵三出函21位未參與徵收地主及公地主,徵詢參與聯合開發投資意願事宜,在同年9月13日前有2位地主分別與日勝生公司及日嶸公司合作,提出投資計畫書。所以1991年及1992年本案當時均有召開地主說明會,採雙軌併行並非僅是辦理強制徵收。
 
捷運局強調,新店機廠聯合開發案權益分配作業,因監察院2012年12月提出糾正案,市府已採取具體改進措施,分別重新辦理土地貢獻及建造成本之鑑價,及檢視原報告書合理性,以作為權益分配重新協商之參考,並以要求日勝生公司提供兆豐銀行35億3仟萬元保證書,俟重新鑑價後補其差額,並保証至仲裁或法院訴訟結果定案為止,以充分維護台北市政府應有權益。
 
在上述重新鑑價結果尚未完成前,台北市政府目前實際產權登記持分之總和如下:含捷運設施30.27%、捷運獎勵2.55%、公地主16.06%等,總計為48.88%。取得捷運獎勵容積半數原應由市府支付之建造成本,若當時未以樓地板面積抵付,導致土地持分比率下修,預計目前總持分應可達52.991%,並非僅是報載或少數人強調進行聯合開發部分之權益分配30.75%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