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堵工業區土地變相使用,內政部修正「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市場快訊
防堵工業區土地變相使用,內政部修正「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
新聞摘要
  • 防堵工業區土地變相使用,內政部修正「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為防範都市計畫工業區土地變相使用,內政部於2015年7月30日部務會報通過「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修正草案,修正乙種工業區作非工業使用的面積比率,並限縮容許使用項目,將「一般商業設施」刪除,以避免產業用地流失,防堵目前工業區土地貫以一般商業設施的名義申請卻變相使用的情事,但為服務工業區周邊廠商,與工業發展有關設施或公共服務設施,例如金融機構、大型會展中心及旅館等有其必要性,面積在不超過工業區總面積20%仍可設立。內政部指出,本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報行政院備案後發布施行。
 
內政部表示,這次「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共修正12條,主要是配合相關政策及實務執行需求,因應各直轄市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或自治條例的制定,以及配合經濟部產業用地政策革新方案,重新檢討本細則相關規定。
 
本次修正重點,除檢討產業用地作非工業使用的面積比率及容許使用項目,刪除「一般商業設施」,外,為避免影響層面過大,仍保留「大型展示中心或商務中心」、「運動設施」、「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及保險公司等分支機構」、「倉儲批發業」與「旅館」等使用,並移列至工業發展有關設施或公共服務設施,其設立面積不可超過各該工業區總面積20%,在不影響原產業用地使用的原則下,服務工業區周邊廠商。
 
另為落實政府資料開放強化網路公民參與機制,將都市計畫公開展覽及舉辦說明會資訊刊登方式,新增一項網際網路的公告服務。另為使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具體可行,擬定或變更主要計畫或細部計畫附帶決議,以市地重劃、區段徵收或都市更新方式辦理者,修正均應檢附當地主管機關認可的可行性評估相關證明文件。
 
此外,配合「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修訂,於保護區及農業區的使用項目增訂自然保育設施及綠能設施;並配合農業產銷需要,放寬農業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工廠登記的農業產銷必要設施,可作為農產加工廠使用。另將保護區建蔽率從20%調降為10%,以減輕對環境的衝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