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同共有土地未設管理人者,其地價稅單申請分單釋疑
地方稅務局進一步說明,對於地價稅繳款書合法送達後,部分共有人始提出申請分單繳納之案件,爰亦准其分單就其應有權利部分繳納,惟分單繳納稅款之限繳日期,仍以原送達地價稅繳款書之限繳日期為準。另原繳款書既已合法送達,且該核課行政處分與法並無不合,應不再重為行政處分,以符合租稅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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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抵繳遺產稅非全體同意,得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2/3之同意提出申請,不受民法第828條第3項限制
民法第1202條:遺囑人以一定之財產為遺贈,而其財產在繼承開始時,有一部分不屬於遺產者,其一部分遺贈為無效;全部不屬於遺產者,其全部遺贈為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