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管理人之遺產稅申報期限,得延至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一個月內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遺產管理人之遺產稅申報期限,得延至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一個月內
新聞摘要
  • 遺產管理人之遺產稅申報期限,得延至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一個月內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申報,但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6個月為申報期限。又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申報期限屆滿前,以書面申請延長,延長期限原則以3個月為限;但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特殊之事由者,得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之。
 
遺產管理人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期間,由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則可申請延期至公示催告期間屆滿1個月內提出申報。
 
該局提醒,遺產管理人應注意申報期限,若未依限辦理申報,亦未申請延期申報,或雖依限申請延期申報而未於延長期限內聲請法院辦理公示催告程序者,稽徵機關將依法進行調查,核定其應納稅額,通知遺產管理人於期限內繳清應納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