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錯過!自宅優惠稅率9月22日前申請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2011年地價稅即將於11月1日開徵,稅捐稽徵處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在2011年8月31日持有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之土地尚未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者,應在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稽徵機關審核符合規定者,2011年度地價稅即可按千分之2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否則將被以一般用地稅率(即千分之10以上之累進稅率)核課。

稅務機關表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要件包括:
(1)地上建物辦妥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戶籍登記。
(2)該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
(3)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情形。
(4)都市土地面積以300平方公尺(約90坪),非都市土地以700平方公尺(約210坪)為限。
(5)土地所有權人與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繳納地價稅者,以一處為限。

稅捐單位提醒民眾,原已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之土地,除不得變更供營業、出租使用,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已成年之直系親屬中任何1人保留在原戶籍內未全部遷出,始可繼續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若土地所有權人、配偶及已成年之直系親屬戶籍全部遷出,縱有居住之事實,亦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規定,且應於戶籍遷出30日內向稅捐機關申報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以免經查獲而遭補稅及裁處罰鍰。或遷出後於2011年9月22日前已由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已成年之直系親屬任一人辦竣戶籍登記者,亦應於2011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之稅捐機關重新提出申請,2011年度地價稅始可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