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價稅繳納期限至11月30日截止

地價稅繳納期限至11月30日截止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2011年地價稅繳納期限至11月30日截止,納稅義務人自10月中旬起會陸續收到稅單,稅捐機關呼籲民眾如期繳納,以免受罰。

稅捐機關表示,納稅義務人可在2011年12月2日24時前到便利商店或利用自動櫃員機、電話語音轉帳、信用卡及晶片金融卡、網際網路等方式繳納地價稅款。其中在2011年12月1日至2011年12月2日繳納者,雖屬逾期繳納案件,但不加計滯納金;逾12月2日以後繳納者將被加徵滯納金,且僅能持繳款書至各代收稅款之公、民營銀行、農會或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機構臨櫃繳納,不能使用其他的繳稅方式。已辦理委託轉帳代繳稅款約定者,請於2011年11月30日在該轉帳帳戶內預留足額存款,以免銀行扣款時存款不足而產生欠稅。

稅捐機關特別提醒民眾,逾期繳納地價稅者,每逾2日按滯納稅額加徵1% 滯納金,最高可加徵至應繳稅額之15%;另逾30日仍未繳納者,除加徵15%滯納金外,將被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8月31日基準日 地主負責繳納全年地價稅

稅捐機關表示,地價稅每年徵收一次,採按年計課,並以8月31日為納稅義務基準日,凡在8月31日於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記載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即是當年度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但如屬經法院拍賣取得土地者,則在2011年8月31日以前領得法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的拍定人,作為該年度該筆土地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

稅捐機關進一步舉例說明,如2011年10月1日辦妥移轉登記之土地,原所有權人仍為2011年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應繳納2011年全年之地價稅,新所有權人則自2012年起負納稅義務。至拍賣案件拍定人如在2011年8月31日以前領得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則2011年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為拍定人;如在2011年9月1日以後始領得該證書者,則2011年地價稅的納稅義務人仍為原所有權人(即債務人)。

至於在當年度土地有移轉情事,買賣雙方縱有自行協議按持有土地實際月份分攤地價稅情形,但地價稅單仍以2011年 8月31日地政機關土地登記簿所載的所有權人或典權人為課徵對象。

贈與、繼承或信託應重新申請 按自用地課稅

稅捐機關表示,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之土地,因贈與(包含夫妻贈與))、繼承或自益信託等所有權變更登記情形,應於每年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由新所有權人重新申請適用自用住宅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民眾在夫妻贈與或父母贈與土地,或因繼承而承受土地時,因繼續作為自用住宅使用且戶籍未變動,常誤以為可續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但因納稅義務人已變更,如未重新提出申請,將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稅額相差至少4倍。

稅捐機關為維護民眾權益,於土地所有權人辦竣土地移轉登記後,即主動寄發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之輔導函及空白申請書,提醒因上述原因承受土地所有權之民眾重新提出申請。民眾收到輔導函後,如符合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規定,務必要填寫背面之申請書,檢附戶口名簿及建築改良物權狀影本(信託移轉者另加附自益信託契約書影本),郵寄至土地所在之稅捐稽徵處申請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

今年地價稅係按去年公告地價為計算基礎,土地公告現值調整,地價稅不受影響!

近來公告土地現值調漲,許多民眾常憂心地價稅稅賦會跟著增加,稅捐機關特別說明,公告土地現值(每年1月1日公告)調整會影響的稅賦有土地增值稅、遺產稅及贈與稅,而土地增值稅是土地所有權移轉(例如買賣、贈與)時,針對土地有漲價的部分徵收的稅賦。

每年11月定期開徵的地價稅,其計算基礎是每3年才調整1次的「公告地價」,與公告現值不同,通常公告地價比公告現值低很多。所以,當公告土地現值調整時並不會影響地價稅,公告地價調整才會影響地價稅。再者,即便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調整,如未發生土地所有權移轉情形,也不會增加民眾稅賦。

稅捐機關進一步說明,最新一次公告地價是2010年,下一次則在2013年。因此,2010年至2012年的公告地價是一樣的,這3年的地價稅如有變動,絕對不是受公告地價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