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後訂約分次出售持分土地,不適用「一生一屋」優惠稅率

先後訂約分次出售持分土地,不適用「一生一屋」優惠稅率

【MyGoNews林湘慈/台北報導】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土地欲適用「一生一屋」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百分之10)課徵土地增值稅,須符合相關要件,但如利用先後訂約分次出售持分土地,已規避面積之限制,仍無法適用該優惠稅率。

稅務機關指出,申請適用「一生一屋」優惠稅率者,必須個人「一生一次」的優惠稅率已經使用過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下列5項條件才行。其5項條件分別為:

一、因換屋出售原先持有的自用住宅用地面積,在都市地區不超過1.5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不超過3.5公畝部分。

二、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的房屋。

三、出售前,持有該自用住宅土地達6年以上。

四、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6年。

五、出售前5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等情形。

稅務機關又說:土地所有權人於適用土地增值稅「一生一次」之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後,再次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時,符合上開項法條規定者,可依(百分之10)優惠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但應以自用住宅房地同時一次訂約出售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