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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財團透過土地開發謀取暴利,財政院調整企業出售不動產的房地比計算原則,從房屋評定現值中增加5%營業稅,嚇阻資金流向房地產市場炒高房價。

【MyGoNews 林承志/台北報導】避免財團透過土地開發謀取暴利,財政院調整企業出售不動產的房地比計算原則,從房屋評定現值中增加5%營業稅,嚇阻資金流向房地產市場炒高房價。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稅準則第32條第3款已經財政部修正規定,建商等營利事業出售不動產時,如未在契約中明訂房屋及土地個別售價,其計算房屋銷售收入的房地比公式中,房屋評定現值須按加計5%營業稅後的金額計算。

也就是說,未來房屋評定現值將採含稅計價,平均房屋銷售所得將成長3.95%,每100元獲利中將新增3.95元為課稅利得,財政部表示,此調整也適用於房屋價款經查明顯較市價低的避稅案件。

此外,財政部北市國稅局針對建商易逃稅事項,重申查稅立場,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與地主合建分售,房屋款偏低及廣告費未與地主按售價比例分攤,將遭調整補稅。

營利事業與地主合建分售,其房屋款與土地款未予劃分,或房屋款經查明顯較時價為低者,其房屋價格應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總額之比例調整,另其銷售房地所發生之廣告費,應由地主與建主按其售價比例分攤。

北區國稅局舉例,甲建設公司2008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查核其土地款與房屋款雖已劃分,但依提示銀行貸款資料,發現部分房屋銷售價格低於銀行貸款評定之房屋款價格,遭國稅局依規定調增售價,而建設公司則主張銷售時附贈家電及家具,為自己負擔,無須分攤,但國稅局認為這部分為推銷費用,其效用及於土地,因此國稅局仍按調整後之售價比例分攤,並對業者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調增房屋售價部分之營業稅。

國稅局強調,合建分售除應依稅法相關規定認列收益及列報費用外,如有借用個人名義買地,再合建分售,將依實質課稅原則,調整補稅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