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自住規定,惟並未將戶籍設於該房地,2年內轉手出售,要申報奢侈稅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符合自住規定,惟並未將戶籍設於該房地,2年內轉手出售,要申報奢侈稅
新聞摘要
  • 符合自住規定,惟並未將戶籍設於該房地,2年內轉手出售,要申報奢侈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諸多民眾電話詢問,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如符合自住規定,惟並未將戶籍設於該房地,是否要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奢侈稅)?
 
該局表示:按「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項目如下:一、房屋、土地: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但符合第5條規定者,不包括之。」「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分別為奢侈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及第5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奢侈稅條例第5條立法意旨,係指對「合理」、「常態」及「非自願性」移轉房地之情形排除課稅,其中第1項第1款有關自住規定,是指所有權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一戶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或出租者,上述條件均須符合,缺一不可,否則仍應依規定填具繳款書及申報書,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繳奢侈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