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紐約都市計畫行政聽證與公共辯護制度,可以成為對台灣區段徵收的範例。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趨勢報導
美國紐約都市計畫行政聽證與公共辯護制度,可以成為對台灣區段徵收的範例。
新聞摘要
  • 美國紐約都市計畫行政聽證與公共辯護制度,可以成為對台灣區段徵收的範例。
【MyGoNews蕭又安/綜合報導】近來台北士林文林苑都市更新案及苗栗大埔區段徵收案等重大民眾抗爭事件頻傳,也使得過去由技術專家與行政官僚等菁英決策為主的都市計畫規劃模式遭遇到極大的挑戰,並重新喚起政府部門對民眾意見與選擇的重視。然而,究應如何讓一般民眾在都市計畫決定過程中有效發揮參與的效果,協助政府部門實現真正的都市計畫公共利益?
 
以美國都市計畫行政聽證制度為例,美國民眾在都市計畫的參與上,可透過政府部門依聯邦行政程序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APA)舉辦的行政聽證獲得保障,並藉此讓民眾充分清楚的表達意見與選擇。
 
依聯邦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聽證可分為「正式聽證」(Formal Hearing)與「非正式聽證」(Informal Hearing)兩種。「正式聽證」是指機關制訂法規或作成裁決時,依法應給予聽證機會,當事人得提出證據及反證、對質、詰問證人,然後基於聽證紀錄作成決定之程序;「非正式聽證」是指機關制訂法規或作成裁決時,只需給予當事人口頭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及將意見提供機關參考。
 
在聯邦行政程序法規範下,紐約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審議流程作業」(Uniform Land Use Review Procedure,U.L.U.R.P)所規範之都市計畫行政聽證,一般以「非正式聽證」為主,以避免對行政機關人力、財力造成不必要的浪費,影響行政效率。
 
惟為保障民眾權益,紐約市另設有公共辯護組織(NYC Public Advocate),該組織首長為民選官員,目前約有30名工作人員,可協助民眾在都市計畫案擬定、變更過程中,適時協調及監督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接受民眾異議,特別是舉辦都市計畫聽證會時,經常在辯護、調查及陳述意見等方面扮演重要角色。因此,在公共辯護制度配合下,紐約市公共辯護組織在對民眾一再異議的都市計畫案件提出複審(review)或接受民眾聲請調查時,得針對既有事實要求舉辦「正式聽證」,以制衡行政機關之都市計畫規劃權力,避免行政失誤。
 
綜上,美國紐約民眾參與都市計畫之權益,可透過行政聽證及公共辯護制度的相互配合予以保障,逐步將民眾阻力轉化為助力,以利政府部門形成符合公共利益之都市計畫。反觀國內現階段都市計畫的民眾參與,雖然在行政程序法施行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地方政府基於公共建設推動需要辦理都市計畫變更時,已得依行政程序法有關聽證程序規定,另案舉行聽證(類似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規範之「正式聽證」,但未包括公共辯護制度),惟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實際運作上,多僅於一般都市計畫法定程序規定之公開展覽期間、說明會或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時,取得民眾口頭或書面的意見陳述(類似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規範之「非正式聽證」),似仍有強化及調整之空間。爰此,美國紐約都市計畫行政聽證與公共辯護制度的相關作法,可作為我國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檢討改進都市計畫民眾參與相關政策及法令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