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持有期間內,確有供出租使用之情事,且未依限申報繳納奢侈稅,應主動報繳奢侈稅。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市場快訊
房地持有期間內,確有供出租使用之情事,且未依限申報繳納奢侈稅,應主動報繳奢侈稅。
新聞摘要
  • 房地持有期間內,確有供出租使用之情事,且未依限申報繳納奢侈稅,應主動報繳奢侈稅。
【MyGoNews林湘慈/綜合報導】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民眾持有不動產如有供出租使用之情事,於2年內出售時,應主動報繳特銷稅(奢侈稅)。
 
該局指出,民眾出售持有未滿2年之房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或出租使用者,可排除課徵奢侈稅;但是在持有期間內如曾供出租使用者,仍應依奢侈稅條例規定,主動申報並繳納奢侈稅。
 
該局說明,日前選案查核發現,甲君於2012年間買入800萬元之不動產,數月後即再轉手以1,000萬元之價格出售。甲君因僅有該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並無持有其他房地;而且已經將其戶籍登記遷入,經初步審核似乎符合免課奢侈稅。
 
惟進一步向地政機關及貸款銀行調閱房地買入及賣出合約書,查得甲君在買房地合約書中註明,要繼受賣方乙君與原房客丙君間原租賃契約關係的權利義務。甲君並於租賃契約中修改其本人為出租人,並主張並未依租賃合約收取任何租金,僅係收取房屋清潔維護之費用。由於甲君在房地持有期間內,確有供出租使用之情事,且未依限申報繳納奢侈稅,遭該局查獲,按奢侈稅相關規定,核定補徵稅額150萬元並處1倍罰鍰。
 
該局提醒,出售房地時若有不熟稔稅法相關規定,可逕向當地稽徵機關洽詢,以維自身權益,千萬不要心存僥倖。財政部及所屬各國稅局針對奢侈稅案件特別加強查核,民眾如因一時疏忽或不諳法令,致短、漏報繳特銷稅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