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上權之國有非公用土地,於一定條件下得予同意,以增加土地使用強度及投資效益。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地上權之國有非公用土地,於一定條件下得予同意,以增加土地使用強度及投資效益。
新聞摘要
  • 地上權之國有非公用土地,於一定條件下得予同意,以增加土地使用強度及投資效益。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為提升國有非公用土地運用效益,創造永續財源。財政部自20101年起,積極推動辦理招標設定地上權業務,並訂定「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作業要點」據以執行,迄今已3度修正,其中2012年9月13日修正該作業要點第12點、第14點之1,增訂設定地上權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如地上權人擬申請作為容積移入之接受基地,於一定條件下得予同意,以增加土地使用強度及投資效益。
 
此措施除可提高投資誘因,且接受移入之容積永久有效,故於地上權期限屆滿,收回土地後,仍得運用,可增進國產權益,創造雙贏。另為明確規範設定地上權土地接受容積移入之權利義務關係,國產局並配合於2012年9月17日修訂「國有非公用土地招標設定地上權投標須知」、「國有非公用土地設定地上權契約書」,於地上權人同意移入之容積無條件贈與為國有、負擔容積移轉所需各項費用,及不得請求任何補償等條件下得予同意,並納入契約規範。
 
國產局表示,2012年迄今計公告24宗土地,標脫台北市大安區等12宗,其中於適用容積移入規定後標脫者計有8宗,顯見該規定之修正就市場面,有一定誘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