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自宅用地,2年內重購預售屋基地,可依土地稅法第35條申請重購退稅。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出售自宅用地,2年內重購預售屋基地,可依土地稅法第35條申請重購退稅。
新聞摘要
  • 出售自宅用地,2年內重購預售屋基地,可依土地稅法第35條申請重購退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台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表示:出售自宅用地,2年內重購預售屋基地,可依土地稅法第35條申請重購退稅。
 
該局說明,土地所有權人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後重購預售屋及土地,如該預售屋於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建造完成,並符合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者,准予適用土地稅法第35條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
 
該局提醒民眾,應注意重購預售屋之建造進度,需於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建造完成,方有重購退稅之適用。